車商賣水淹車的后果,鑒定是否水淹車及形成的時間
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黑XX民終XXX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雞西市雞冠區(qū)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XXXXX車行)
經(jīng)營者: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男,1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XX(與原告XXXX關系),女,滿族,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上訴人雞西市雞冠區(qū)XXX車務行因與被上訴人X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雞冠區(qū)人民法院(2021)黑XXX民初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雞西市雞冠區(qū)X行經(jīng)營XXX者、被上訴人X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XX車行的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不承擔違約損失15,000元;2、改判鑒定費15,000元各承擔一半;3、改判修車費用1,000元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一
審判決違約損失15,000元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上訴人不知道案涉車輛系水淹車,上訴人出售車的利潤沒有5,000元,該車成本78,629元,此車上訴人賠錢沒有獲利;二上訴人一直同意退車,并且被上訴人將車撞壞沒有協(xié)商,上訴人交付車輛時一切正常完好。
被上訴人XX辯稱:一、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公正,上訴人應承擔違約責任;二、鑒定費應由上訴人承擔;三、一審法院認定修空調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并無不當。
一審法院查明,雞西市雞冠區(qū)XX車務行系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者為XXX,經(jīng)營范圍為汽車租賃、二手車銷售、車輛證件代辦服務。2021年5月31日,XXX通過趙某介紹認識了XXX車務行的XXX,要購買XX車務行的黑色豐田卡羅拉小型轎車,發(fā)動機號KXXXXX,XXX帶領其哥翟某檢查了該車各個修理點,認可車況后以8萬成交,1000元由被告為原告負責辦理該車輛過戶和繳納強險,原告付款7.1萬元當天把車開走,余款1萬元在2021年6月5日被告過戶后已付清。車牌號為黑G×××××號豐田牌TXXXXXL。2021年6月5日,XXX將車開回家后,發(fā)現(xiàn)該車空調不好使去維修時,修車師傅認為導致空調故障原因是水淹。XXX找到XXX全國連鎖第三方檢測機構哈爾濱分公司進行檢測,該機構出具詳細檢測結果:豐田卡羅拉為水淹車。XX為此支
付修理車1000元、哈爾濱差旅費加油費420元、過橋費206元、腳墊和座墊套費670元。鑒定費299元,共計2595元。XXX找到于XXX協(xié)商此事,XXX否認該車為水淹車且在出售之前不知情,只同意返還車款8萬元,原告要求賠償9萬元,被告拒絕賠償。訴訟中,本院根據(jù)XXX的申請,委托長春奧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進鑒定,結論為:1.被鑒定車輛是水淹車;2.被鑒定車輛在2020年8月26日在山東青島發(fā)生水淹事故。XXX對鑒定結論無異議,XX車務行對鑒定有異議,但未有新的證據(jù)能夠推翻評估結論,本院對鑒定結論予以確認。原告支付鑒定費15000元。經(jīng)查,XXX提供2020年12月15日與XX車行XXX的車輛轉讓協(xié)議書一份,證明以75000元購買的黑色卡羅拉小型轎車,XXX交付了車輛和車大本及行駛證,并保證車輛來源正當,手續(xù)真實有效,無偷、搶及經(jīng)濟糾紛、違章等,XXX負責過戶費用。另查明,2021年6月7日,XXX駕駛黑色卡羅拉小型轎車駕駛車停在路邊車門被撞,對方出險賠了500元,車門未修理。再查明,黑G×××××號豐田牌XXXXGL車輛注冊登記摘要信息,發(fā)動機號XXXXX。XXXX為第五手車購買者。XXX提供證人趙某、翟某、孫某證實XXX在買賣車時保證車輛不是事故車和水淹車。被告對此否認。因XXX未提交買賣車輛合同,被告對此否認,故本院對此不予認定。一審法院認為,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XXX與XXX車務行關于購買車輛一事協(xié)商一致后,相互支付車款、交付車輛,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通過口頭合同,形成了汽車買賣關系,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及買賣合同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履行自己的相關義務。關于爭議焦點一、案涉車輛是否屬于水淹車,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jù)予以證明。XXX對案涉車輛進行鑒定后,結論為案涉車輛是水淹車,在2020年8月26日在山東青島發(fā)生水淹事故。故本院認定案涉車輛為水淹車。關于爭議焦點二、XXX車務行是否構成欺詐。欺詐行為的構成應當具備嚴格的構成要件,是否構成欺詐應以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為前提。原被告在達成口頭買賣車輛和交付的過程中,被告主觀上沒有欺詐的故意,客觀上也未實施欺詐行為,更未誘使XXX陷入錯誤認識從而作出有違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故XXX主張XX車務行在買賣車輛過程中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XX車務行未實施欺詐行為。對XXX以欺詐為由要求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車輛系高速行駛的交通工具,涉及消費者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XXX車務行應盡到更多的審查和注意義務,因其未按照合同的約定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標的物,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案涉車輛系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二手車,現(xiàn)XXX要求返還購車款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翟立偉的損失為車款8.1萬元,修車費1000元、哈爾濱差旅費、加油費420元、過橋費206元、鑒定費299元,訴訟期間鑒定費1.5萬元,共計97925元。另外,XX車務行從該車輛獲利5000元,為警示雙誠車務行對涉及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車輛盡到更多的注意義務,保障消費者的安全,由其承擔其獲利金額三倍的違約責任,即15000元,以上共計112925元。座椅套及腳墊670元原告可取回,故不予支持。對于卡羅拉小型轎車被撞壞,XX車務行未提出反訴,可另行主張權利。綜上所述,一審依法判決如下:一、解除XXX與雞西市雞冠區(qū)XX車務行的口頭車輛買賣合同;二、XXX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黑G×××××號豐田牌卡羅拉轎車退還給雞西市雞冠區(qū)XX車務行,過戶費由被告負擔;三、雞西市雞冠區(qū)XX車務行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XXX車款及損失費共計112925元;四、駁回XXX的其它訴訟請求。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另查明,被上訴人在一審起訴時選擇的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關系,而非產(chǎn)品質量糾紛,不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賠償?shù)囊?guī)定。上訴人在出售車時,未盡到完全了解車輛狀況的義務,致使車出售后,經(jīng)鑒定為被水淹車,存在違約責任。
本院認為,上訴人XX車務行與被上訴人XXX就案涉車輛口頭協(xié)商所進行的交易行為,構成買賣關系,雙方應當按照口頭協(xié)商的內容交易,因XX車務行未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該責任應按被上訴人資金被占用期間的同期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計算,由XX車務行給付被上訴人,一審按照三倍盈利標準給付違約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糾正;因達成買賣合同關系時,雙方對案涉車輛為水淹車均不知情,故上訴人主張案涉鑒定費15,000元應由雙方各負擔一半的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認為修理空調的費用應由被上訴人承擔的請求,無正當理由及事實依據(jù)。
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但上訴人的違約責任按照三倍利潤給付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應予糾正,上訴人該上訴理由成立,其請求應予支持;對上訴人主張的第二項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他理由不成立,其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雞冠區(qū)人民法院(2021)黑XXX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書第一、二、四項;
二、變更雞冠區(qū)人民法院(2021)黑XXX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書第三項為,上訴人雞西市雞冠區(qū)XX車務行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被上訴人XXX車款及損失費共計90,425元,并以
80,000元為基數(shù),上訴人從2021年6月5起按同期市場報價利率給付被上訴人資金占用利息至實際給付時止。
一審案件受理費3,193元,由XXX負擔2,341元,雞西市雞冠區(qū)XXX車務行負擔85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87.5元,由XXX負擔371元,雞西市雞冠區(qū)XX車務行負擔17.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XXX審判員XXX審判員XXX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X X X